安息者各項手續辦理資訊
各項保險請領
【各項保險請領-關於公保】
公教人員保險保障的是哪些人?
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為:
- 凡法定機關或公 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一律參加保險為被保險人。
-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人員
誰可以請領公保的保險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才可以指定受益人。
死亡給付請領的標準為何?
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之基準
- 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 因病死亡或是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 已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請領死亡給付時注意,如曾領取養老給付者應扣除之。
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順序?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05104問答。
給付標準:
-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
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 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喪葬津貼的請領標準為何?
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之基準
-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請領喪葬津貼三個月。
- 子女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可請領喪葬津貼二個月。
- 子女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可請領喪葬津貼一個月。
如果子女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可任擇一人報領。
家屬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
-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
-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個半月。
-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個半月。
公教保險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
【各項保險請領-關於勞保】
勞工保險保障的是哪些人?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之勞工,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
-
強制加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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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投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 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其他
-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年逾65歲已請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誰可以請領勞保的保險金?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或已依法收養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 喪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 請領資格:
- 給付標準:
- 普通傷病死亡:
-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 普通傷病死亡:
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
請領條件:
-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給付標準: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家屬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為何?
按家屬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發給三個月。
- 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者,發給二個半月。
- 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者,發給一個半月。
受領津貼之遺屬順序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扶養之孫子女
-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勞工保險本人給付、家屬死亡補助
【各項保險請領-關於農保】
農民健康保險保障的是那些人?
農會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且農地座落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
農會會員於102年2月1日以後參加農保,須為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包含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一、 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 佃農:
1. 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3. 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
102年6月30日以前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得不經認證;
102年7月 1日以後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或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得不經公證。
三、 雇農:
90.1.20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四、 農業推廣工作者: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者。
五、 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六、非農會會員: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九、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十、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
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或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七、雇農:
90.5.9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喪葬津貼的請領標準為何?
※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 農保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
4. 經農會查驗簽章之全戶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則需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全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四、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330
六、 注意事項:
-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及該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均係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以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4條第1項、第2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依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即應為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自不再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保加保資格,依規定應自其開始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起,取消其農保資格;又其既已不具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其於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已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自不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之情形。
另農保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之性質有所差異。
爰此,農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發放目的、保障對象不同,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農保喪葬補助申請
【各項保險請領-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是什麼年金?
-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所以,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可請領遺屬年金家屬之資格
配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 無謀生能力者。
- 扶養下列情況子女者。
子女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滿20歲者。
-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父母、祖父母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祖父母需符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投保金額者。
孫子女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未滿20歲者。
- 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遺屬年金的排他性
國民年金法第廿一條的規定: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換言之,若夫妻倆都是領取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給付時,即不得再領取另一份遺屬年金了。
勞保年金草案也是相同的字眼一模一樣,只是將字眼改為勞保而已。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QWksgEpvvs%3d
國軍公墓申請、榮民喪葬津貼
http://afrc.mnd.gov.tw/martyr/cemetery_brief/cometery_mn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