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骨遷葬

撿拾先人遺骨,請告知舊墳地點、區域一位家屬陪同至需撿骨區域即可。
可來本公司選定骨罐,
存有照片可提供,則一併帶來;
沒有存有照片,請自行將墓碑上的先人照片清楚近拍保存,盡可能不要有模糊、斜拍或反光,以便後續製作新的瓷像。

>>骨罐挑選參考

(來源:高雄市殯葬管理處)(2015/12/29)
第一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2項及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法墳墓:指依法設置之墳墓及中華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既

存之墳墓。
二、墳墓面積:指埋葬棺木之墓丘、墓碑、墓手及墓庭。

第三條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補償費發放標準如下:
第一類:面積未滿二平方公尺者,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第二類: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公尺者,新台幣二萬四千元。
第三類: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八平方公尺者,新台幣四萬二千元。
第四類:面積八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平方公尺者,新台幣六萬元。
第五類: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八平方公尺者,新台幣九萬元。
第六類:面積十八平方公尺以上者,新台幣十萬八千元。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但最高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合葬骨灰(骸)者,每增加一罐(甕)加發新台幣五千元;
未撿骨合葬棺本者,每增加一具埋葬者,加發新台幣一萬元。

第四條
骨灰(骸)露置未葬者,每罐(甕)發給遷移處理費新台幣五千元。
起掘後屍體尚未腐化者,每具發給遷移處理費新台幣二萬元。
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每具發給火化處理費新台幣五千元。

第五條
非合法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墓主除得申請發給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前項救濟金,按第三條第一項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計算。

第六條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時,應將墳墓現狀照相、繪製略圖及編號存證,並造冊存查。

第七條

申請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者,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需用土地人為之:
 一、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
 二、開棺前後屍骨相片
 三、有骨灰(骸)露置未葬、合葬、或屍體尚未腐化情形者其照片
 四、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應檢附火化許可證